This seminar will be in Chinese. 本次讲座语言为中文。
近期国税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税收新规,如《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我们将与您一起解读新规,并分析新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同时,我们也将结合在工作中处理的实务案例,与您一起分析外资企业重要税收热点问题,如对外支付大额服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本期会议将由有多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的德勤资深专家与您一起深入解读税务案例的前因后果,探讨如何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并分享税务风险应对及争议处理的技巧。
我们将在本次会议中,与您分享如下新规及案例:
1. 《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9号公告”)及解读。9号公告保留延续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简称“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0号文件(简称“30号公告”)中的部分规定,并对原文件中的“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安全港规则以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要求等进行了修订,整体替代了601号文和30号文,使得我国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
2.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简称“88号文”);201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88号文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简称“3号公告”)。88号文和3号公告落实了国务院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39号文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期营造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和扩大在华投资。88号文和3号公告正是39号文政策的落地文件,对享受递延纳税的条件、程序、后续管理和执行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
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于2017年10月27日公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及相关解读。这是自税务总局在2009年颁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之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规则进行的一次重大修订。公告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解决了之前实践中反映的部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规定的可遵从性。同时,税务总局还通过此次修订,采取了相应举措以减少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优化了商业环境。
4、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大额费用
税务机关根据对外支付信息核查发现疑点线索,跟踪调查,查实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商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为名,向境外母公司转移支付大额利润避税。企业大额技术服务、商标使用费用是否真实?为何相关费用与企业收入成比例增长?为何连年支付大额费用?
5、税局查处以前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某生产型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5年间,其销售规模日益扩大,管理费用却没有同步增长。一个持续经营多年的生产型企业,只是产量和销售的增长,就能从一个代工企业变身为高新技术企业?
5年来,该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都是刚刚超过3%,刚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是否存在人为调整的可能?企业同时享受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中的研发费用归集是否也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