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欧盟商会对合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党组织的立场 Go back »

2017-11-03 | All chapters

关于近期有关在企业内部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中国欧盟商会认为,有必要明确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包括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中国欧盟商会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架构和管理方式属于内部问题,理应由中国政府决定。

2. 党组织在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存在

众所周知,《公司法》中有专门条款规定,在公司中应设立党的组织,以开展党的活动。该条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在华企业。欧洲企业遵守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因此也同样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将国有企业党建机制推广到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

据悉,一些合资企业的国有企业合资伙伴要求他们将党组织明确纳入合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修改公司章程,赋予党组织在一应重大事项中的管理和决策权。这一做法或将显著改变合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削弱合资企业董事会的作用,因而令外资企业合资伙伴感到担忧。《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应行使合资企业的最高职权,对企业的一应重要事项负责。

中国欧盟商会尚未发现要求合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上述改变的法律依据。毫无疑问的是,这将显著改变合资企业设立时和多年来成功运营所遵循的法律框架。

此类重大改变将在企业内部引入一个额外的治理层,可能会影响合资企业独立决策的能力。这或将影响欧洲企业投资成立更多的中外合资企业,且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其重新评估对现有合资企业的投资。

有鉴于此,中国欧盟商会愿就这一问题为中国政府和商会的相关会员提供协助。我们认为,确保当前合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高效性和完整性,是最为符合各方利益的。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Xinhe F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