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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 All chap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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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起草单位
        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联系人:凌俊杰、郁彬
        电 话:13856980907、18900527007
        电 邮:408942988@qq.com、290367177@qq.com
        标准归口管理单位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侯 非
        电 话:010-5881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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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邮:houfei@cni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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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场所、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评标专家抽取与评价、档案管理、安全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交易后评估、监督与评价。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是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监督渠道进行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其它常用术语参见附录 A。

3.1  

公共资源  public resources

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具有专业性、公益性的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产、资金和资源。

3.2  

公共资源交易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具有市场交易的共同属性,也与一般市场交易有不同的特性,包含经济调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等公共功能,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3.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trading platform of public resources

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的体系。

3.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organizations of trading platform for public resources

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交易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化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依法组织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

3.5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  trading electronic system of public resources

同时运行多类交易项目、多种交易业务,经认证的统一的网络和应用平台。

注:通过电子化操作,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过程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实时网上运行和记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基本流程的程序化、标准化。

3.5.1  

电子公共服务系统  electronic systems for public services

满足交易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3.5.2  

电子交易系统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

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5.3  

电子行政监督系统  electronic systems f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电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6  

代理机构  trading agency

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代理服务的组织。

3.6.1  

招标代理机构  bidding agency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3.6.2  

采购代理机构  procurement agency

为政府采购业务提供代理服务的组织。

3.6.3  

拍卖公司  auction company

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4 基本要求

4.1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2 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保密要求。

4.3 开标区和评标区应进行物理隔离,应设置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专用通道。

4.4 电子交易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充兼容。

4.5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应保障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参见附录 B。

4.6 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监督渠道等,接受社会监督。

4.7 应建立交易信息动态数据库,为市场主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相应的监管提供渠道和手段。

5 场所要求

5.1 场所环境

5.1.1 应保持清洁卫生,有专人进行保洁,做好公共秩序的维护。

5.1.2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要求。

5.2 标识标志

5.2.1 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5.2.2 在醒目位置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及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专用通道的标识标志;功能分区平面图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开标区、评标区和公共服务区。

5.2.3 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GB/T 2894、GB/T 10001.1 的要求。

5.3 设施设备

5.3.1 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电子交易平台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5.3.2 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5.3.3 应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向标识。

5.3.4 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和通道。

5.3.5 应为代理机构、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软件设施。

5.3.6 在显要位置应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咨询服务。

5.3.7 宜设置业务洽谈公共区域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5.4 监控系统

5.4.1 应在平台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包括公共区域监控系统、开评标区域监控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5.4.2 公共区域监控系统应覆盖服务大厅、办公和会议场所等公共区域,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和图像无缝隙、全时段视音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低于6个月。

5.4.3 开评标区应单独设置监控系统,并配有专用监控室及专职监控人员,在业务开始前至业务结束进行现场视频监控,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注:评标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室、评标室、询标室。

5.4.4 电子监察系统应跟踪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情况,实时展现交易过程的电子信息和资料,在各类交易业务运行的主要环节设置必要的监察点和分析点,规范交易流程,压缩自由裁量,严格时限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问题预警预告,为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监控提供网络服务。

5.5 服务大厅

5.5.1 应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5.5.2 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5.5.3 应设置休息等候区域,并配备必要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宜设置第三方服务区。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CA 证书、电子签章、银行结算、商务服务。

5.5.4 应建立网上服务大厅,配置投标自助一体机、高速拍照摄像仪等自助设施,提供交易信息查询、注册信息填报、企业证件快速扫描、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服务。

5.6 开标区

5.6.1 开标区应包括开标室、竞价室、交易大厅(或拍卖大厅、交易多功能厅)、运行服务机构服务台和/或代理机构服务台、公共服务区(包括信息展示、信息查询、休息等候、卫生间、茶水间);应配备解密一体机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

5.6.2 开标区的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做好开标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b)   做好电子开标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c)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投标文件,登记投标人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d)   宣读或自动播放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e)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开标;

f)   将投标文件移交或传输给评标委员会。

g)   记录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质疑(异议),协助招标人当场制作回复并留存。

5.6.3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开标应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

5.7 评标区

5.7.1 评标区应设置录音录像系统、评标区门禁系统、音频变声系统、移动信号屏蔽系统、视频系统、远程监控、远程评审系统等;配备必要的隔夜评标设施。

5.7.2 评标区的门禁系统以外相邻区域应设置通讯及电子设备储存设施以及专家抽取室、现场监督室。

5.7.3 评标区的门禁系统以内应设置评标室、询标室、专家休息室、专家用餐室、资料中转室、公共卫生间;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

5.7.4 评标区入口处应设置手机设备检测门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5.7.5 评标区的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为监督人员提供监督设备;

b)   应做好评标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c)   应做好电子评标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d)   要求并辅助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入评标区之前,将通讯及电子设备放入储存柜;

e)   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身份识别,通过手机设备检测门与门禁系统进入评标区;

f)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有评标专家需回避的,协助招标人另行抽取;

g)   宣读或自动播放评标纪律;

h)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审:

1)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等相关材料;

2)   提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3)   记录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评委会主任并留存相关记录;

4)   提醒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5)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出具评标报告;

6)   收集整理评标资料并归档保存,评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i)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评标应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

6 机构要求

6.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6.1.1 基本条件

应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能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服务流程。

6.1.2 服务事项

6.1.2.1 应当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包括项目受理、交易主体注册登记、发布交易公告、网上发售招标文件及补遗澄清文件、评审专家抽取、交易技术服务、公示评审结果、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公开交易合同、交易信息汇总分析、档案管理、通报交易主体不良行为等。

6.1.2.2 应为进场交易项目明确项目服务责任人。

6.1.2.3 记录和保留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数据,为市场主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为监管部门分析运用数据改进监督方式服务。

6.1.2.4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6.1.2.5 应为交易运行服务机构、交易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等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6.1.2.6 宜为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并指导编写。

6.1.2.7 对招标人提交的合同履约反馈情况予以网上公布。

6.1.2.8 对招标人提交的合同变更情况网上公示,公示结果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6.2 代理机构

6.2.1 基本条件

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具有提供代理服务所需要的资质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力量,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订完善服务流程。

6.2.2 服务事项

6.2.2.1 应遵守交易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

6.2.2.2 应为进场交易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人。

6.2.2.3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交易文件。

6.2.2.4 应按规定发布交易文件及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回复对交易文件的异议、质疑、疑问。

6.2.2.5 应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告)。

6.2.2.6 应整理交易项目档案,按规定保存交易过程形成的文书资料。

7 人员要求

7.1 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7.2 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7.3 应统一着装,统一编号,佩戴工作牌;不同机构的人员着装应有明显区分。

7.4 应举止得体,仪表大方,礼貌待人。

7.5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应泄漏公共资源交易涉密信息。

8 评标专家抽取与评价

8.1.1 应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8.1.2 应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8.1.3 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公开。

9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

9.1 总体要求

9.1.1 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等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

9.1.2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组成应包括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行政监督系统三部分,应为服务、交易和监管提供接口,确保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充兼容。

9.1.3 应保证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即时更新、真实客观、可备份还原。

9.1.4 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应有专人维护,并制定相应维护流程及应急预案,确保电子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9.2 功能要求

9.2.1 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信息发布;

——注册登录;

——开放接口;

——数据交互;

——证书互认;

——资源共享。

9.2.2 电子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电子招标(采购)、投标、开评标系统:在线申报、项目注册、公告发布、文件发售、网上报名、在线支付、在线答疑、在线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公示等;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在线申报、在线采购或电子反拍;

——产权网上竞价系统:在线申报、项目注册、网上征集、网上登记、网上交易、网上成交、网上公示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系统:在线申报、项目注册、公告发布、文件发售、电子竞价、网上成交、网上公示等;

9.2.3 电子行政监督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电子监察系统:网上监控、网上监察、预警纠错、全程覆盖、绩效评估;

——分析决策系统:数据统计、政策分析、辅助决策。

9.3 技术要求

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配套工具:

——辅助评标;

——数字证书安装;

——离线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制作;

——投标文件制作。

9.4 系统联通

各交易平台层级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互整合信息。

10 安全要求

10.1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0.2 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10.3 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10.4 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0.5 宜设置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员,信息和网络安全应分级管理;系统内、外部数据进行交换时,应设置安全隔离网闸。

10.6 互联网运行服务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

10.7 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

10.8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 GB/T 22081、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GB/T 21061、GB/T 21064 的要求。

11 档案管理

11.1 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应统一。

11.2 应有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11.3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12 交易后评估

12.1 评估内容

12.1.1 评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活动的规范性。

12.1.2 评估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规范性。

12.1.3 评估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意见(或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反映投标实际,是否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评估。

12.1.4 评估投诉、举报及质疑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12.1.5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估委员会对社会影响较大、民生项目评标委员会有争议的评审意见进行评估。

12.1.6 评估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12.2 评估结果使用

12.2.1 对招标人提交的评价事项或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提交原评标委员会复审。

12.2.2 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对评估结果记入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提供给监管部门作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依据。

13 监督与评价

13.1 应对交易运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并及时公布结果。

13.2 服务窗口宜设置服务评价器。

13.3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评议。

13.4 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畅通监督渠道。

13.5 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考评结果,调查表参见附录 C。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术语

A.1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A.2 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A.3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A.4 采购人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

A.5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

A.6 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A.7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A.8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为目标,通过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相互作用,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交易活动。

A.9 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条]

A.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A.11 集中采购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A.12 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条第三款]

A.13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条第四款]

A.14 询价

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条第五款]

A.15 竞争性磋商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条]

A.16 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条]

A.17 竞价

通过公开竞争,将特定的资产权益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方式。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流程和服务内容

B.1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应符合图 B.1 的要求。在保证交易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交易项目类别适当增减或调整业务流程的环节。

 

         

               
    
    

 

    

项 目 编 号

    
    

            

               
    
    

确 定 项 目

    

责 任 人

    

 

    
    

            

               
    
    

确 定 项 目

    

交 易 需 求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发售

    

招标文件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审 核 备 案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开        标

    

评   标

    
    

            

               
    
    

受   理

    

质疑(异议)、投诉

    
    

                                                  

               
    
    

项目受理

    

登记

    

 

    
    

            

               
    
    

确定

    

代理机构

    

 

    
    

            

               
    
    

确定交易

    

方式

    

 

    
    

              

               
    
    

发 布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发     放

    

中标通知书

    
    

            

               
    
    

合    同

    

签         订

    
    

            

               
    
    

合        同

    

备   案

    
    

            

               
    
    

相关资料

    

统计分析

    
    

            

               
    
    

合同变更审查

    

资 料 归 档

    
    

    

 

 

 

 

 

 

 

 

 

 

 

 

 

 

 

 

 

 

 

 

 

图B.1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业务流程

B.2 服务内容

B.2.1 项目注册:招标人提出交易申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对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项目即时办理项目注册。

B.2.2 确定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交易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服务招标人依法确定交易代理机构。

B.2.3 确定交易方式:对招标人申请的交易方式,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审核。

B.2.4 项目编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照项目类别、受理情况进行项目编号。

B.2.5 确定项目责任人:交易代理机构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交易项目的具体业务工作。

B.2.6 确定交易项目需求: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其他商务条件等内容。

B.2.7 编制招标文件(公告):交易代理机构根据交易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B.2.8 招标文件(公告)审核备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公告)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持续性进行审核备案。

B.2.9 发布招标公告:交易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B.2.10 发售招标文件:交易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

B.2.11 开标:交易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工作,记录开标过程情况,并备案存档。

B.2.12 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工作。

B.2.13 评审结果公示:交易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

a)   质疑(异议):招标人依法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异议);

b)   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标人提出的投诉。

B.2.14 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

B.2.15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B.2.16 合同备案: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合同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除涉密项目外,交易合同应当公告。

B.2.17 相关资料统计分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交易项目名称、规模、交易代理机构、招标过程、预算金额、控制价、中标价、节约资金等相关资料统计,月度、年度等大数据汇总,分析评估招投标结果可信度,评价合同信用风险。

B.2.18 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交易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B.3 公共资源交易类别

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使用权出让 4 种:

a)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业务流程:

项目受理登记、确定代理机构、确定交易方式、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确定项目需求、招标文件(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公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相关资料统计分析、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b)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项目受理登记、确定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确定项目需求、采购文件(公告)编制、采购文件(公告)备案、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相关资料统计分析、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c)   产权转让业务流程:

项目受理登记、确定代理机构、确定转让方式、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确定转让需求、转让文件(公告)编制、转让文件(公告)备案、发布转让公告、发售转让文件、看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转让、确定受让方并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备案、组织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相关资料统计分析、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d)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流程:

项目受理登记、确定代理机构、确定交易方式、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确定交易需求、编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审核备案、发布出让公告、审查报名、发售出让文件、确定出让底价或标底、开标拍卖竞价、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公示、合同备案、相关资料统计分析、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

C.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见表 C.1。

表C.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被调查单位(章)或个人:

地址: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项目

档次

很满意

较满意

基本满意

较不满意

很不满意

服务效率

 

 

 

 

 

服务质量

 

 

 

 

 

服务态度

 

 

 

 

 

礼貌用语

 

 

 

 

 

服务秩序

 

 

 

 

 

服务环境

 

 

 

 

 

仪表仪容

 

 

 

 

 

廉政建设

 

 

 

 

 

意见或建议:

 

填表人:

 

注:请服务对象在选择的满意度等级内划“√”,有何说明、意见或建议请填在“意见或建议”栏内。

 

C.2 招标项目标后(初步)评估表

招标项目标后(初步)评估表见表 C.2。

表C.2 招标项目标后(初步)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初步评估意见

如存在问题,举例说明

1

评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活动的规范性

 

 

2

评估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规范性

 

 

3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评估

 

 

4

监管部门组建评估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后评估

 

 

5

评估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或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反映投标实际,是否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6

评估投诉、举报及质疑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7

评估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评估委员会签字:

 

 

C.3 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专业水平和行为标后评估表

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专业水平和行为标后评估表见表 C.3。

表C.3 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专业水平和行为标后评估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备注

1

招标代理人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是;□否

 

2

招标(代理)项目:

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

是否因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招标人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①□是;□否

 

②□是;□否

 

3

编制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是否严重失实或与招标范围明显不符;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其他投标(申请)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

 

①□是;□否

 

②□是;□否

 

4

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

是否按规定备案;

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的行为;

是否有因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前后矛盾造成投标文件偏差或合同纠纷的情形。

 

①□是;□否

 

②□是;□否

 

③□是;□否

 

5

是否有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的情形。

□是;□否

 

6

是否与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其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申请)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

 

①□是;□否

 

②□是;□否

 

7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是;□否

 

评估委员会签名: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8]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10]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1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2013 年八部委令第 20 号)

[12]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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